左滕 Nobu Sato

给日本员工发股票,裁员条款要先写清楚

给日本员工发股票裁员条款要先写清楚

总部给日本法人的核心员工发了RSU,四年归属,每年一批。第三年,总部重组,日本这边要裁两个人。HR 掐指一算:最后工作日定在3月31日,第三批股票不用给;定在4月15日,就得给。于是定了3月31日。在总部看来,这是正常的成本控制。到了日本,这会变成一桩劳动审判,还是你很难赢的那种。

美国正好有一桩官司在打,把这个问题的样子摆得很清楚。

十天通知和两个月通知

2026年春天,一家大型软件公司搞了一轮以AI为名的重组,在加州总部所在地裁了三百多人,3月31日发通知。多数被裁的员工拿到了两个月以上的通知期,公司把他们的离职日延到6月5日,让当期股票归属完。三名远程办公的员工说,他们只拿到大约十天的通知,最后工作日是4月10日,恰好落在他们RSU归属日前面。三人损失的股票合计接近一百万美元。按他们的说法,公司给的离职补偿比股票价值少几千美元。三人拒签离职协议,拿了两万六千多美元的法定补偿,10月7日在加州阿拉米达县法院起诉。

到现在为止,这只是原告的指控,公司没回应,法院也没判。公司为什么给两组人不同的通知期,我不知道,也许有跟股票无关的理由。不管理由是什么,这个案子的结构摆在那儿:股票归属是按日期发生的,离职日也是个日期。两个日期谁来定、按什么原则定,没写清楚,就一定有人觉得对方在算计。

3月31日重组通知发出加州总部三百多人4月10日三名远程员工最后工作日约十天通知4月中原告称:RSU归属日就在这之后几天6月5日其他被裁员工的离职日延到归属完成之后据 Redwood City Pulse 报道,原告方指控;公司未回应,法院未判

Fig.1同一轮裁员,两组离职日。原告称差别恰好落在归属日两侧,损失近一百万美元。

放到日本法人身上

换到日本,有三处不一样。每一处,都让「先写清楚」更要紧。

第一,解雇本身就难。日本的解雇要有客观合理的理由和社会相当性,整理解雇还有四要件(必要性、回避努力、人选合理、程序妥当)。多数外资在日本的「裁员」,实际走的是退职劝奖,也就是协商离职。协商离职的离职日,是双方谈出来的,公司一个人定不了。你把日期卡在归属日前面,对方律师第一个问的就是:为什么偏偏是这一天。参考外资裁员,日本员工有什么权利。

第二,股票计划的文件通常是英文的,适用总部所在州的法律,里面写着「未归属部分在雇佣终止时作废,公司不承担任何义务」。可日本的劳动条件必须书面明示,日本法院看的是这个人在日本的雇佣关系。一份员工看不懂、也没人给他解释过的英文计划,在日本法院里有多大效力,我不敢打包票。

第三,税。来自外国母公司的股票期权,日本最高法院2005年判定在行权时按给与所得课税;RSU在归属时按给与所得。也就是说,员工在归属那年要交一笔不小的税。要是他在归属前被要求走人,持有期间的风险全是他扛,最后拿到的是零。这种结构,日本员工通常懂得比总部以为的少得多,所以事后的火也更大。

发股票之前,先写下这几条

公司发起的离职,归属怎么算。最干净的写法是:公司发起(包括退职劝奖)的离职,离职日不早于最近一个归属日,或者把最近一批按比例加速归属。这一条,等于事先放弃拿日期做文章。代价是一点股票,换来的是不用在劳动审判里解释,为什么是3月31日。

员工自己走,归属怎么算。这一条可以严一点,未归属的作废是行业惯例,日本员工也认。但「离职日」指的是最后出勤日还是雇佣合同终止日,要写清楚。日本常见两者之间隔一个月的年假消化期,这一个月里跨过了归属日,算不算?不写,就会吵。

用日文写,放进雇佣合同的附件,入职时讲一遍。用不着把英文计划整个翻一遍,拿一页纸把「你会拿到什么、什么时候拿到、什么情况下拿不到、要交什么税」说清楚就行。这一页纸也保护公司,它能证明员工是知情的。参考读 offer 的三条轨。

最后一条,是说给总部听的。股票在日本法人里是留人的工具,这跟别处一样。不一样的是,在日本,股票条款上的任何一次「算计」,半年内会传遍整个办公室,所有人会记十年。四种关系与薪酬设计里说过,薪酬是关系的表达,放在这儿尤其准。你在归属日前十天让人走,表达的是什么,大家都听得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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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三种语言,写在日本落地这件事。